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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管理制度汇编
2023-10-13 17:37  继续教育学院

一、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职业技能认定中心的管理规定,结合本中心和学校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汇编。

二、本中心是由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省直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作方针是“立足地方、服务行业、面向社会、追求卓越”,工作原则是:“执行政策,为学生、学校和社会服务”。

三、业务上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和指导,并对其负责;行政上接受学校领导和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向上述主管部门汇报。

四、本中心实行中心负责人制度。

五、在具体的认定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条例、法规和省、市劳动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运作,不得随意超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限定的工作范围和权限,遇到具体问题和矛盾时应及时向省、市劳动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和申请。

六、考评员是本中心开展认定工作的基本力量。其工作和社会反映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开展和声誉。由于考评员分散在各学院,认定中心应安排一定的时间和机会,组织考评员学习或对其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对于社会、考生有不良反映的考评员,应及时核实情况,确属考评员自身存在问题的应对其批评、教育,令其改正。有问题不改者,确属业务能力低、作风不正派者,应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汇报要求取消其考评员资格。若属工作中产生的误会应及时向社会、考生做出答复和解释。

七、湖北医药学院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是代表国家执行职业技能认定法规、政策和规定并具体运作的单位,其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肃性,应经常组织所内管理人员学习政策和业务,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八、在不超出国家关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关条例、法规、政策和规定外,认定中心的工作相对独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

九、在贯彻、执行好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下,认定中心的工作是为企业、社会、考生提供服务,除湖北省物价局规定的正常收费外,不得向考生乱收费、索要钱物等。

十、严格资格审核。本着既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又对考生负责的原则,严肃、认真审核每一个考生的资格,对审核不合格者,应耐心解释,使其明白政策,服从安排。

十一、严格回避制。凡是考评员,管理人员有亲属或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认定或评审的,考评员应当回避,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插手涉及到亲属或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二、本制度中有与国家、省、市劳动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不符之处,以国家、省、市劳动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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