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政府会计制度》、《湖北医药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事权与财权统一”、“简化环节与压实责任统一”、“分级管理与强化监督统一 ”的指导思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签批是指在学校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报账环节的签批。签批人一般分为经办人、证明人、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经校领导和校长。学校实施网上审批制度。
第三条各级签批人遵循以下审批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各类财务开支签批必须符合国家、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中关于审批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符合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国库支付和公务卡结算等相关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明令禁止的事项和违规票据,不得审批;没有预算或超过预算的事项,不得审批;违纪违规事项,不得审批,财务处也不得受理;
(二)“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经办人、证明人和签批人各负其责,经费使用单位签批人对所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主要责任;
(三)“一支笔”审批原则。实施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原则,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是财务审批一支笔(各二级学院财务审批按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负责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审批人原则上为单位行政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委托分管负责人代行审批职责。经费审批委托应详细说明委托原因、被委托审批的经费名称和委托时限等。审批授权和撤销必须书面报财务处备案。
(四)内部控制和回避原则。强化内部控制,经济事项审批坚持有效控制的原则,审批人不得审批与本人有关的费用开支,涉及回避原则时,可由其指定签批人履行签批职责,并报财务处备案。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以及被委托人原则上应为校内人员(不得为相同人员),且应回避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签批字迹须清晰可辨。
第二章 签批程序及金额
第四条报销日常财务开支时,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在原始凭证背面签名,注明开支用途等,经费审批人在网上审批系统中签明经费开支渠道及审批意见、时间。经费开支渠道和金额变更时,审批人必须重新签批。
第五条“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以及差旅费等经费开支要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出国经费、学校举办的培训、会议及大型活动开支等,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事前任务和预算审批手续,按预算及相关标准开支。
第六条全校性人员经费归口人事处审核。主要包括工资、离退休生活费、绩效工资、奖励工资、社会保障费、公积金、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探亲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补贴等。支出金额20万元以下,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20万元(含)-100万元,分管人事校领导加签。1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加签;500万元(含)以上,由校长加签。各部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涉及人员经费的发放,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后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第七条公用经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用于公务活动的支出。包括二级单位(部门)运转费(日常经费)、奖助学金、水电费、物业费、安保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等。单次报销在同一家供货机构采购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需附合同或协议、且需盖合同章。
第八条部门(学院)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教科研管理、党建活动、公务交通、差旅、学生活动等方面。2万元以下,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2万元(含)-10万元,分管校领导加签;10万元(含)-20万元,分管财经校领导加签,20万元(含)以上,校长加签。
第九条科研经费按照《湖北医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湖北医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学科建设经费按照《湖北医药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科研经费2万元以下,由各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2万元(含)-5万元,科技处负责人加签;5万元(含)-10万元,分管科技处校领导加签;10万元(含)-20万元,分管财经校领导加签,20万元(含)以上,校长加签。
学科建设经费2万元以下,由各学院/各部门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2万元(含)-5万元,研究生院负责人加签;5万元(含)-10万元,分管研究生院校领导加签;10万元(含)-20万元,分管财经校领导加签,20万元(含)以上,校长加签。
第十条基建、维修工程款支付由后勤管理处拟定付款计划,并依程序决策后由财务处依合同审核支付,合同中明确提供审计报告的,在报销时需附审计报告。结算价2万元以下的小型维修项目工程款支付,相关人员签字后,由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核签字。2万元(含)-10万元基建、维修工程款,分管校领导加签;10万元(含)-20万元,分管财经校领导加签;20万元(含)以上,校长加签。
第十一条评审费、讲课费等领款金额2万元以下,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2万元(含)—10万元,分管校领导加签;10万元(含)-20万元,分管财经校领导加签;20万元(含)以上,校长加签。各部门加强对评审费、讲课费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超预算核销评审费、讲课费的需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各类经费原则上不予借款,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预支的,由本人填报借款单。借款金额2万元以下,部门(学院)负责人签批,财务负责人审签;2万元(含)—10万元,分管校领导加签;10万元(含)—20万元,分管财经校领导加签;20万元(含)以上,校长加签。借款时已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报销时所报事项与借款事项一致,且报销金额未超出借款金额的不再重复办理付款审批手续,由经办人写明支出事由后凭发票冲帐报销。
第十三条退款审批由退款人员填写领款单,退款时附原缴款收据。退款金额2万元以下,由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2万元(含)-10万元,分管校领导加签;10万元(含)-20万元,分管财经校领导加签;20万元(含)以上,校长加签。
(一)学生学费、住宿费退款,待相关学院(部门)办完退费审批手续后,由财务处审核、审批后,转学生银行卡。
(二)质保金、履约保证金退款,由具体使用部门(学院)、资产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签批。
(三)投标保证金退款,由负责招标的部门(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签批。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原则上各部门(学院)不予调整本部门(学院)预算经费,确因教学、科研需要,部门预算调整金额2万元以下,部门(学院)负责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审签;2万元(含)以上,分管校领导、分管财经校领导加签;基本建设和大型维修项目预算调整,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银行资金调度。调度资金500万元以下,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500万元(含)-1000万元,分管财经校领导加签;1000万元(含)以上,校长加签。
第十六条票据遗失。由报销人取得原开票单位同一票据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并书面说明遗失原因,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方可报销。遗失票据金额2万元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分管校领导、分管财经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交通票据遗失的,需附订单截图及公务卡的付款记录,并填写特殊事项审批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批。
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办理的,应由相关办法制定部门提出明确审批意见后处理。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非中文发票须将主要经济内容翻译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翻译人、经费签批人须对翻译内容、发票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出差、核销差旅费实行事前审批、事后签批,事前审批需在出差前完成审批,其签批流程为一般人员由部门(学院)负责人签批,处级领导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校领导出差由学校主要校领导审批。事后报销签批流程为副处级及一般人员由部门(学院)负责人签批,校领导、部门(学院)负责人由财务处签批。
第二十条涉及差旅路线改变、因其他公务退改签车票,差旅支出超事前审批金额、发票遗失等事项,需当事人填写特殊事项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签批,其他未尽特殊事项需分管校领导加签;涉及未使用公务卡、未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采购机票等事项,需当事人填写特殊事项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经校领导签批。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对特殊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需慎用特殊事项审批表,学校将不定期公布各部门(学院)特殊事项使用情况,对频繁使用(同一特殊事项使用三次以上)的当事人预警公示, 并对其频繁发生的特殊事项支出不予核销。
第二十一条学校组建报账联络员队伍,定期对报账联络员进行培训、指导。 各部门报账员须熟悉本部门预算安排、报账工作流程和审批权限,指导、督促本部门报账工作及预算执行。
第四章 签批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签批人对发生的业务事项、原始凭证、发票真伪、各环节手续的真实存在、对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属于学校重大经济事项的大额资金付款,须在正常审批基础上加强审批管理,按照“三重一大”要求提交学校会议决策后执行。
一据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财经行为的监督。因签批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违反规定滥用签批权的、冒用、伪造签批人笔迹签批的、以及为逃避签批、监管,故意将开支内容进行拆分后签批的,由学校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财务处进一步加强经费核销审核管理,在审核报销过程中发现有签批手续不全或违规签批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其他办法中的财务报账签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其他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