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规范成人教育学籍管理程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新生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限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到继续教育学院或相应校外教学点办理报到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凭工作单位证明,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或由校外教学点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经同意后,方可推迟报到;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三个月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报到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学籍信息、提交相关材料,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湖北省成人高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审查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凡弄虚作假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学生证,建立学籍档案。学校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学校保存。学生证是学生参加学习和考试等集中活动的凭证,学生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补发。学生办理毕业、转学和退学手续时要将学生证交回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章课业与成绩管理
第四条成人教育学籍实行年度注册制,每学年结合面授进行一次报到注册,继续教育学院将按每学年报到注册情况对学籍进行一次清理;不按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取消学籍。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程面授、网络学习、自主学习、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考核,认真完成作业。
第六条面授期间一般不予请假,如有特殊情况要请假,需学生本人提交请假申请及相应证明(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需持本单位证明),由班主任审批。凡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七条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违者以旷课论处。一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总面授学时数一半以上或缺交作业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八条课程考核
1、面授课程的考核按百分制计,听课成绩占总成绩的15%,作业成绩占总成绩的25%,卷面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2、网上学习成绩计算以课件、电子书、网上作业为主,占总成绩的40%;学期末完成网上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综合成绩百分制。学生未按要求完成网上学习任务,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3、自主学习是学生自学加老师助学,成绩考核百分制计,作业成绩占总成绩的40%,卷面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4、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在课程结业考试前持工作单位证明到继续教育学院或校外教学点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只能随同该课程的补考进行一次性考试,按正常考试记载成绩。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学生无故缺考(包括补考)者,作旷考论处,旷考课程不计成绩,只能重修。
第九条未参加毕业考试以及毕业考试不及格者,离校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发毕业证书,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不再补考,可发结业证书。学员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安排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离校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发毕业生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可发结业证书。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有正当理由要求转专业的在籍学生,由本人申请,任职单位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依国家政策审核批准,可以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有正当理由要求转学的在籍学生(含转入和转出),凭转出学校提供并加盖公章的录取名册及转学申请表(由转出学校、转入学校、省教育厅签署意见),办理转学手续。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者,须专业对口,并提交原校已修完的课程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未满一年,离毕业时间不足一年(含一年)者不予转学或转专业,专科不得转入本科。
第十三条 学生有特殊原因需休学者,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本人申请,任职单位证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随同专业、同层次的下届学生学习。休学期满在三个月内,不提出复学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年级学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一半(含一半)以上不合格者;
2、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学习课程有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考试不合格者;
3、在校期间,累计八门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4、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经复学审核不合格者;
5、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面授累计旷课20天,事假30天以上者;
7、本人申请退学者;
8、考试舞弊累计三次以上者。
学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章 毕业、结业和学位
第十五条在籍学生修业期满(依录取时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并通过毕业鉴定,准予毕业。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时,须进行全面鉴定,填写毕业生鉴定表。新生登记表、学生学籍成绩登记表等材料归入学生档案。学校对学生的毕业审核工作,于每年五月、十二月份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应保证其毕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毕业信息经继续教育学院报送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审核通过,方可办理毕业证书。凡不符合毕业条件,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毕业资格;已蒙混过关,办理毕业证者,注销其学历信息;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有一门主课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毕业考试。未参加毕业考试以及毕业考试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一年内可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补作)仍不及格的课程不再补考(补作)。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安排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就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发放毕业生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十九条凡我校应届毕业的成人教育本科学生,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国家学位管理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成人教育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学生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补办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根据规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违规违纪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将依据《湖北医院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由国家相关部门对其作出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湖北医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履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