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我校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湖北医药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加强学习过程的指导、管理、考核和评价,对于改善学习效果、提高学习质量、探索自学考试多元化评价方式改革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条 为构建完整、系统的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体系,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思维能力等综合素质,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教考试[1996]3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标准体系(试行)》(考委办函[2013]9号)、《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鄂教高[20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概念说明:
(一)学业综合评价: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课程培养目标为依据,对参加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考生,对其学习过程以及学习结果进行量化考核,并评定课程成绩的一种多元化评价方式。
(二)助学方式:包括课堂面授、网络助学。
课堂面授:助学机构集中组织考生在固定地点,由授课教师在课堂上对知识点进行讲授。
网络助学:助学机构利用网络技术和课件资源,在统一网络学习平台上,组织考生集中或分散地学习、练习、测评、互动答疑等。
(三)考核评价方式: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实践考核)(以下简称“技能考核”)。课程的考核评价方式根据专业考试计划、课程性质设定或调整。
第四条 学业综合评价应遵循教育规律,体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特点,坚持质量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规范。
第五条 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自学考试课程成绩根据考核评价方式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具体组成办法按照全国考办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的指导下,负责全省自学考试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解释本省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工作需要和业务实际进行修订;
(二)指导全省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合并实施学业综合评价课程成绩;
(四)对主考学校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等。
第七条 主考学校是本校主考专业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实施与成绩认定的主体。主要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制订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课程的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实施具体办法,督促本校相关助学机构执行;
(二)负责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技能考核成绩评定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安排、制订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课程师资,督促助学机构开展社会助学课程的课堂面授或网络助学;
(四)负责对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过程评价成绩、技能考核成绩进行认定并复查,确认后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
(五)对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的评定过程、评定结果等材料建立档案保管制度;
(六)对过程评价、技能考核成绩评定中发生的违纪作弊事件进行调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自考办。
我校作为主考学校,成立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我校社会助学专业的相关助学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我校自考办为学业综合评价日常工作机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工作。结合我校教学实际,经研究确定我校的助学方式主要是课堂面授,其过程评价具体评定标准见第四章过程评价实施细则。
如有少数学生愿意申请网络学习,经个人提出申请,可登录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注册学习平台进行学习,其成绩评价标准须参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标准体系(试行)》,按照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进行评价。我校暂时不统一组织网络学习。
第九条 助学机构负责协助湖北医药学院完成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助学机构的实际情况,协助湖北医药学院完成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的编排;
(二)配合湖北医药学院师资选派,做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工作;
(三)按照本办法实施细则和湖北医药学院具体实施要求,协助湖北医药学院组织开展自学考试课程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具体工作,督促学生按时按要求完成过程学习;
(四)在湖北医药学院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和湖北医药学院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考生学业综合评价档案;
(五)协助湖北医药学院进行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的成绩评定;
(六)协助湖北医药学院报送过程评价、技能考核成绩数据和材料,接受湖北医药学院和省教育考试院检查。
第三章 课程范围、助学方式及学习资源
第十条 实施学业综合评价课程,是通过课堂面授、网络助学等方式开展了社会助学活动、实施了教学过程评价或在助学过程中实施了技能考核的自学考试课程。
第十一条 湖北医药学院根据学校实际,选聘专业教师,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对我校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含全日制专科助学班、全日制专升本助学班、全日制本科(专本连读)助学班);非全日制专科、本科助学实施课堂面授。统一规定评价标准,并报经省自考办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方式含技能考核的,其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实践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湖北医药学院制定各课程技能考核大纲,确定考核课程内容,提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由主考院校组织实施技能考核。考核项目总分 100分,其中:理论10分;仪表5分;交流10分;操作75分。考试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技能考核成绩上报至省考院自考办,进行该科成绩的最终合并,成绩评价表见附件3。
第四章 过程评价内容及评定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课程,其过程评价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其中:课程学习40%;平时作业30%;综合测验30%。
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40%,包括政治思想品德和到课率两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治思想品德占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的20%,考核内容包括: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要求上进;
2.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考试不作弊;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4.坚持体育锻炼,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
5.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勤俭节约,讲究卫生。
评为优秀等次记20分;优良等次记18分;合格等次记16分;基本合格等次记14分;有违法、违纪行为者记0分。
(二)到课率(按每门课程学时数计算)占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的20%,其计分方法如下:
1.到课率达到90%及以上记20分;
2.到课率达到80%及以上记18分;
3.到课率达到70%及以上记16分;
4.到课率达到60%及以上记14分;
5.到课率达到50%及以上记12分;
6.到课率不足50%记0分。
第十五条 平时作业30% ,从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其它方面进行评定。
(一)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课后单元作业90%及以上并达到合格要求记30分;
(二)完成作业量80%及以上并达到合格要求记28分;
(三)完成作业量70%及以上并达到合格要求记26分;
(四)完成作业量60%及以上并达到合格要求记24分;
(五)完成作业量50%及以上并达到合格要求记22分;
(六)完成作业不足50%记0分。
撰写老师布置的论文、调查报告;参加老师安排的课外实习实验活动;参与老师安排的课题研究或科研活动等可作为课后作业记分。具体标准由任课老师制定。
第十六条综合测验30%,其评定标准如下:
(一)每门课程进行一次结业综合测验,测验时间为3个学时;
(二)测验的成绩占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的30%,测验试卷按100分计算,按实际测验所得成绩乘以30%计分;
(三)未参加测验的考生,综合测验成绩记0分。
第十七条 主考学校通过课堂面授、网络助学等方式开展学业综合评价工作之前应向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过程评价具体实施细则。省教育考试院不接收未经备案过程评价实施细则的主考学校的过程评价成绩上报。
第十八条 主考学校备案的过程评价实施细则要求:
(一)以学校名义正式印发;
(二)在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上公示;
(三)结合本校教学实际,明确不同助学方式(网络助学、课堂面授)的过程评价具体评定标准。
(四)符合国家、我省自学考试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开展社会助学的主考学校如未报备过程评价实施细则的,其登记的社会助学专业课程不实施学业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经备案的过程评价实施细则如有修订或调整,须重新向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五章 考核方式及评定办法
第二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班委会和(或)学生代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和鉴定,考核和鉴定须有相应的原始记载作依据,其结果要在班级中进行公示,其中:政治思想品德表现由班主任(辅导员)评分,到课率根据日常考勤表并经班主任和考勤员审核、签名后进行评分。
第二十二条 平时作业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考核评定。任课教师根据学科要求布置课后单元作业。除习题外,作业还可以是写论文、调查报告,参与实习实验或参加课题研究和科研活动,其中:单元作业、论文、调查报告要有任课教师批阅的原始记录;实习实验或参加课题研究和科研活动要有考生参与的原始记载作为评定的依据。评定结果要在班级中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综合测验由助学单位参照统一考试的标准和要求负责组织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辅导员)共同实施。测验的时间、地点由助学单位负责确定,测验试卷由助学单位负责统一印制,试卷由任课教师负责评阅并签名,测验成绩要在班级中进行公示并及时上报到湖北医药学院自考办。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我校建立学业综合评价档案管理制度。课堂面授助学方式的档案包括:
(一)课程学习情况记载(由助学机构存档);
(二)综合测验试卷(由主考学校自考办存档);
(三)《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评定公示表》(附件1)(由主考学校自考办与助学机构分别存档);
(四)《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报送汇总表》(见附件2)(由主考学校自考办存档);
第二十四条 网络助学助学方式的档案包括:
(一) 在线平台学习记录(助学机构存档);
(二) 综合测验平台记录(助学机构存档);
(三)《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报送汇总表》(见附件2)(由主考学校自考办存档);
第二十五条 考生学习期满,主考学校、助学机构应继续保存考生的学业综合评价相关档案。原则上考生离校三年后,主考学校、助学机构可销毁考生的学业综合评价相关档案,并做档案销毁备案登记(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管理档案销毁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
第二十六条 我校将学业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围,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确保学业综合评价工作质量。
第七章 成绩报送及使用
第二十七条 过程评价成绩报送办法:
(一)不在统一网络助学平台开展助学的社会助学课程的过程评价成绩报送主体为主考学校。
(二)主考学校自考办通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将过程评价成绩逐一录入系统,经系统校验后,打印《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报送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相关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后主考学校存档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确认。
(三)主考学校应根据考生当次报考自学考试课程情况,在自学考试统考结束前报送过程评价成绩,报送的截止时间为每次自学考试统考前一周,逾期省自考办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 过程评价成绩低于统考卷面成绩的,不并入课程成绩,课程成绩采用统考卷面成绩。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教育考试院不接受过程评价成绩:
(一)未备案学校学业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的;
(二)准考证号、专业代码、课程代码、成绩等不符合信息标准的;
(三)助学方式为课堂面授但实际面授学时未达到课程学分相应学时要求、未按规定流程进行考核,随意给分的;
(四)弄虚作假,档案管理混乱的;
(五)成绩未通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进行验证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签字(盖章)手续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的;
(八)其他不符合省自考办规定要求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主考学校、助学机构在学业综合评价管理中违反规定的,省教育考试院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学业综合评价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医药学自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医药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沟通课程成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考委办[200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