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网站首页学院概况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同等学力学院风采下载专栏
文章内容页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规章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正文
湖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2023-10-10 16:11  继续教育学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合格的医药卫生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申报校外教学点

1.凡需与湖北医药学院(以下简称“主办方”)联合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升专、高升本、专升本3个层次)的湖北省内中等卫生职业技术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其他社会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方”),须按省部级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2.向省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校外教学点前,主办方应对承办方进行实地考查,详细了解承办方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办学经历等,形成书面考察报告,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决议。

3.经考察合格,具备办学能力的合作单位,甲乙双方按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准备申报材料,由主办方向省教育厅申请举办校外教学点。校外教学点须获省教育厅批准同意后,承办方方可在校外教学点办学。

二、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一)招生与教学管理

4.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协议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后继续联合办学的可续签协议。

5.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宣传须严格按我校当年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进行招生宣传。严禁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否则,取消联合办学资格。

6.校外教学点在正式开班前须报请主办方同意,并确定其正式开班时间,邀请主办方参加开学典礼。

7.校外教学点应做好所有教学管理文件、学生的学籍档案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主办方根据《湖北医药学院成人教育教学点评估办法》,每年对校外教学点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学籍与学费管理

8.新生入学报到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学籍信息、提交相关材料,由主办方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否则,不予注册。凡弄虚作假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9.凡通过主办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通过的学生在办理注册手续时,交纳学费。学生的学费每年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学习费用。学生统一进入湖北医药学院学生交费系统交纳学费(https://zfpt.hbmu.edu.cn/)。学校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不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超标准收费,严禁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费全额上缴学校财务账户,学校按照协议标准拨付校外教学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其学生学费总额的50%。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管理人员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学生管理

10.主办方根据校外教学点学生交费凭据发放学生证,并加盖注册专用章,同时指导校外教学点建立学生档案。

11.新生注册学籍后的学生证是学生参加听课、考试的唯一有效证件。

12.校外教学点应严格按照《湖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加强管理,及时总结表彰先进,查处学生中的违纪违法事件,并将奖惩情况载入学生档案,同时向主办方报送有关资料。

()教学管理

13.培养。校外教学点必须按照协议规定,执行由我校制定的培养方案,严格按教学进度开设课程。校外教学点在制订每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严格执行培养方案,按教学基本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更改,增减课程和学时。

14.开班。对于新开的班级,不论本科、专科均须报主办方备案、由双方共同商量开课的时间和有关事宜。

15.教材。校外教学点各专业使用的教材须由主办方指定版本,可自行购买。

16.授课。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授课,每门课程按照线上教学比例80%、线下教学比例20%进行切分,线上教学统一由主办方指定平台开展教学。线下教学主干课程原则上由主办方指派教师授课;非主干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呈报主办方审核审批后方能授课;校外教学点必须在学期结束前报送下学期的教学计划(填写湖北医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教学进度表),并由主办方审定后执行;校外教学点必须在开学前向主办方报送教学安排(课表);主办方每年将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对所学课程进行抽考。

()考试管理

17.专业课程由主办方统一组织考试评分,不及格的学生由主办方安排补考。

18.非专业课程由校外教学点组织考试,校外教学点应提前一个月向主办方上报考试安排及课程考试试卷,由主办方审定后执行。不及格的学生由校外教学点安排补考。

19.毕业考试由主办方统一安排。

20.校外教学点应在每学期考试结束后将所有学生名单、成绩登记表报送到主办方,并接受主办方的指导、检查、调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出或转抄。

()毕业管理

21.在籍学生修业期满(依录取时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并通过毕业鉴定,准予毕业。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给予退学处理。

22.学生毕业时,须进行全面鉴定,填写毕业生鉴定表、新生登记表、学生学籍成绩登记表等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23.学生应保证其毕业信息的真实性,毕业信息经主办方报送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审核通过,方可办理毕业证书。凡不符合毕业条件,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毕业资格;已蒙混过关,办理毕业证者,注销其学历信息;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24.毕业前安排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毕业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发放毕业生证书。

25.凡我校应届毕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国家学位管理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安全管理

26.遵循成人教育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的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要全面排查梳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中存在的可能影响高校稳定的突出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尽可能把各种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27.对违规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的单位,严格责任追究,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联合办学资格。

28.出现突发事件,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采取切实措施,妥善解决,维护学校稳定和社会和谐安定。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湖北医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邮政编码:442000
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
联系电话:0719-889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