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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管理办法
2023-10-10 16:10  继续教育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办文[2006]49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鄂教高【2009】21号)、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严格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管理

学校按照规定时间填报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备案,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不无备案、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同时,加强招生计划执行过程管理,招生计划调整必须通过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经招生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计划类型和层次。

二、严格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报名资格审查和考试管理

符合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网站(http://crgk.hbee.edu.cn)进行信息填报及身份核验、报名资格审核、网上缴费等报名流程(详见当年湖北省成人高考报名须知),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网上报名系统中招生计划门类代码为52和10对应的专业)的考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及以上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三、严格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广告宣传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的通知》(鄂教发[2009]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教职成司[2022]1号文件精神,对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广告实行备案管理。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以主办高校的名义发布,不以学校成教(继教)学院或其他二级机构(院系、部门)的名义发布。应按规定的程序到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核备案手续,确保招生章程和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不混淆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不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不作任何可能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校外教学点未经高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

四、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的各项政策规定,确保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学校统一归口继续教育学院管理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不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委托二级院系、函授站、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严禁合作单位在成人高考录取之前,为招揽生源违规招收所谓“免试生”、“超前生”、“进修生”、“套读生”等,搞所谓“先上车后买票”,严禁以任何形式有偿提供或接收生源。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必须根据省招生机构的录取结果、学生提供的地址直接寄送给考生,不委托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印制和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应如实说明学历类型、办学性质等关键信息。

五、严厉打击非法招生和招生诈骗活动

继续教育学院是组织实施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学校未委托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切勿轻信虚假宣传与承诺。

六、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收费阳光工程

收费由校财务统一部署实施,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费。成人高等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服务性收费实行报批备案制度,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不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向学生收取费用。规范使用收费票据,成人高等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其退费按照湖医药行发﹝2020﹞20号文件《湖北医药学院继续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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